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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2)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3)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2、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2)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3)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4)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4、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6、公安機關要求: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保安服務公司:
保安服務公司是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公司由省級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審核允許成立,并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償派出保安員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公司。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2、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4、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6、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監督管理
1、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2、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3、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5、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安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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